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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業交易雙方可以用同一律師嗎?

  最近有個交易個案,當地代理介紹咗間律師行,收費非常有競爭力,代理亦講明他們會有100鎊介紹費。點知我哋收到份交易備忘(Memorandum of Sale) 的時候,發現賣方亦係同一間律師行同一辦事處,但唔同律師負責。

  就此,我哋代表買方向AGENT提出異議。按英國律師管理局(Solicitors Regulation Authority)的守則O(3.4)及O(3.5)所述,律師應避免潛在自身或客戶利益衝突,所以並不建議買賣雙方使用同一律師或律師行。以往的經驗,我哋係經常見到雙方律師「刀來劍往」互相challenge,如果使用同一間律師行,無疑交易速度快過橡皮圖章蓋個印,但對買方當然無乜保障。

  不過,更騎呢嘅係,AGENT回覆,現在安排不會有利益衝突,因為律師係不同辦公室、不同位置和不同律師,所以無可能有利益衝突。咁,我收到份交易備忘又點解寫咗同一律師行、同一地址呢?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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