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op of page

點解本地代理唔知租屋按金上限?

  最近幫一個香港家庭租屋,實在困難重重。最終睇啱間好合適嘅屋,本地代理話業主因為他們的居民身份,所以要求交兩個月按金。有些本地業主總係有啲特別要求,但我哋回覆:


1) 由HOME OFFICE 發出的居留權證明,已寫明他們嘅居留權和租屋權到2027年,遠遠超出有關租約,所以完全沒有問題。


2) 在2019年6月1日生效嘅Tenant Fee Act 2019規定,年租金£50,000以下的短期租約 ,業主限收5星期按金,如果年租金£50,000或以上,業主限收6星期按金。如果業主要求收取兩個月租金,實在有違有關法例要求。


3) 如果收咗兩個月按金,業主或代理將不能登記有關租約在政府指定嘅按金保障戶口,間接不能存入按金,咁到時又會違反2007年4月生效嘅Housing Act 2004。


  代理翌日回覆,已同業主溝通,話業主唔知有關法例限制已經生效,現在可以接受5星期按金嘅安排。其實,如果業主第一次租屋唔了解有關要求,亦唔出奇。但本地agent做開租務,發現如此明顯問題亦唔提出,真係唔知佢哋係真唔知還是唔想理會。


  我哋代業主放租,試過有業主因為租客信用記錄要求收多啲按金,亦試過有租客因為有寵物,自願付多啲按金,但我哋就講明唔可以,因為法律上限係5星期。



(圖片只供參巧,與內文無關)


bottom of pag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