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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國買屋引入「定金」制度,係點玩法?

  過往經常有人話香港人唔講信用,賣方接受出價後反悔唔買,早前有本地AGENT要求香港買家付一筆定金(不是訂金),如果買方唔能夠完成交易就會被對方「撻定」。但我哋只能有限度接受有關安排,認為合約需要基於公平原則。咁如果賣方唔賣,除咗退定外,又會否賠返相同金額嘅罰金以彌補買家嘅損失呢?結果賣家AGENT唔再應機。


  最近,有一宗議價個案,又出現類似情況。原來買家因為整條「購買鏈斷裂」而取消交易。賣方代理今次要求擬訂一份合約,如果買賣其中一方不能完成交易,需向對方賠贘一筆定額費用,但這份合約的律師費,就需要買家負責。咁我哋又問,如果屋契有問題,又或者驗屋發現問題,咁又點先?如果賣方要求這份合約,為何有關律師費用需要買方負責呢?



  談判過程中,本地代理講到有「香港人」出完價被賣方接受後,卻又取消交易,用「主動聆聽」的方法,絕對明白英國人說話嘅弦外之音。我哋當然回敬番另一故事,就係有些香港朋友成功出價後,亦被「本地賣家」再次抬價 (gazump),有關交易,只能無奈告終。


  經過一輪討價還價,我哋作為買方代理,成功爭取這筆律師費,如果能完成交易,可以在屋價餘款中扣除或退回。如果驗屋後發現有問題而雙方不能在議價上達成共識,將可獲轄免有關罰金。有關協議裡面,我哋其實仲見到,有其他地方給予雙方空間和彈性。


  我哋咁有誠意同埋認真地同本地代理探討共同利益和可行方案,結果佢同業主傾惦,用原來叫價接受我哋嘅出價,亦可以減低被取消交易嘅風險。今時今日買屋唔駛競價BID 高,真係好少見。其實同一條街其後有另一同類屋,叫價高出8%,而且仲無咁靚仔。


  在賣方主導嘅巿場,有咁嘅談判機會其實唔常見。雙方探討最大嘅共同利益,絕對係一種「妥協藝術」。又一香港買家朋友,成功邁進一步。


(圖片只供參考,與內文無關。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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